被处罚单位:元谋县姜驿加油站
地 址:元谋县姜驿乡新大街细腰公路旁 邮政编码: 6513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爱亮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63878273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在油罐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检记〔2019〕第危化-15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19〕第危化-29号);3.《现场照片采集书》;4.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开具处罚单据,缴至国库元谋县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