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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关于刘某反映玉龙胶框厂生产过程中噪音扰民、排放污染物影响周边环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日期:2019年07月16日   作者:文华君、杨元龙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刘先生:

2019年7月7日上午10时20分,你向楚雄州政务平台12345热线反映:“元谋县元马镇新立村玉龙胶框厂,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并且排放黑色颗粒物,四处飘散,飘进周围住户的屋子里,散发刺鼻气味,家里的花都难以养活.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此事。”。2019年7月8日,楚雄州政务信息平台把你反映的问题(受理编号:YCX2019070700351567)转办我局处理。

我局在接到YCX2019070700351567转办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于2019年7月11日派出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照信访办理流程,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结果向你作如下答复:

一、你反映的玉龙胶框厂基本情况

经调查,你反映的玉龙胶框厂是能禹玉龙果蔬经营部(以下简称该经营部)。该经营部建设地点位于元谋县元马镇能禹新立村,于2013年2月18日在元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532328600048580,经营范围主要是蔬菜、水果代购;包装物品生产、销售;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者是马玉龙(男,回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家住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XX号),现场检查实际经营者是李志涛(女、回族,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家住元谋县元马镇能禹新立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系马玉龙妻子)。

2018年11月21,我局对该经营部进行例行环境监察时发现该经营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对该经营部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元环责改字〔2018〕17号)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善项目环保审批手续;2018年 11月26日,我局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立案(立案文号:元环立[2018]10号);2019年1月18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其进行了1.8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二、对你反映的问题调查情况

现场检查,该经营部建有果蔬塑料胶框加工生产线1条,机器设备有注塑机3台(型号:400S思必脱注塑机 2台、HHF420X-J5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2015年9月开始从事塑料胶框生产加工、销售;主要生产原料是半成品塑料颗粒,生产工艺为塑料颗粒(半成品)——注塑机加热——冷却——成品(塑料胶框),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废气主要是塑料颗粒加热过程中塑料挥发性有机物VOC。

2019年7月11日,我局对该经营部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处于停产状态,生产场地上堆放有大量的塑料胶框。在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生产车间西南方向有一窗口高约1米,宽约80公分未实施封闭。在对现场负责人李志涛进行询问中得知:该经营部2019年1月28日被我局处罚后就没有进行塑料筐生产,在今年3月、5月、6月中有加工过塑料筐盖子生产行为,堆放在院内的塑料筐产品是从广西外调运准备出售的成品筐。在生产车间的窗口主要用于生产车间内部的空气对流,半成品塑料颗粒有少量的粉尘,倒料时有少量粉尘随风飘出窗外的情况。至于塑料颗粒进入注塑机加热时产生的气味主要是塑料味,无毒无害,没有刺鼻味。

经我局工作人员对该经营部周边走访调查,该经营部院内和周围邻居院内种植的花草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因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处于停产状态,我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闻到信访人反映问题中的刺鼻味和听到机器生产时发出的声响;无法做出判断。

根据我县胶框生产企业的实际现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来看,我县境内的胶框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颗粒(半成品)、注塑机加热、冷却、成品(塑料胶框)的工艺,生产时塑料加热加融产生的气味主要是挥发性有机物VOC,在一定情况下不会导致植物死亡情况。至于机器生产时发出的声响,在今后该经营部企业生产条件合法生产后,我们将加大对该经营部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措施。

综上所调查情况,你反映的问题部分不属实。

三、处理意见

(一)督促企业立行立改

综合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反映的情况,我局要求能禹玉龙果蔬经营部立即整改,立即停止生产,全面进行整改。一是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前不得再组织生产,一旦发现未取得环评批复进行生产,我局将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罚则最高上限处理。二是要求该经营部对生产车间内的窗口进行全封闭处理。若今后取得环评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组织生产。

(二)举一反三,我局将全面加强对全县胶框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以此信访件的核查工作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加大对全县范围内的胶框企业进行综合环境整治,对未依法按照环评批复组织生产的胶框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查处,规范行业生产;对生产工艺落后,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胶框企业,查处一批、关停一批;通过整治,全面促进我县胶框行业健康发展。

四、处理结果

刘先生,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积极行动,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调查,对其作出停产整治的处理。处理结果:该经营部已停产;2019年7月15日,现场负责人已对生产车间窗口进行了全封闭处理。

2019年7月15日上午8时19分,我局信访工作人员把处理结果向你(联系电话:XXXXXXXXXXX)反馈,你表示满意。作为环境监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全县所有塑料胶框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同时,也建议你,在信访中留下你的真实住址和个人信息,我们严格遵守信访条例为你保密。对于信访问题,希望你今后据实反映,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后进行反映,便于我局查实查证后及时回复你。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如有其它环境信访方面的问题,欢迎你来电来人反映,我局的通讯地址是元谋县元马镇沿东路66号,联系电话:0878-6081345或13769119653。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19年7月15日

 

上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关于2019年7月1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元谋顺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下一条: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元谋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的批复(元政复【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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