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环罚字[2019]06号
元谋县元马月龙平山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LU1RU07
法定代表人:谢春花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清和村委会月龙村169号
元谋县元马月龙平山石料厂(以下简称“石料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9年2月17日元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石料厂现场监察时,发现你石料厂在开采、碎石中对石料、石粉等物料堆放未进行严密围挡、覆盖防扬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6号;《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6号;你石料厂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6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6号;2019年5月20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6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石料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石料厂)违法排放污染物罚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1091010400018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