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现将元谋县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结果公示如下:
一、排放标准
依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排水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其中国家规定的两项约束性指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60mg/L、氨氮排放限值8(15)mg/L。
二、监测结果
2018年1月26日,经元谋县环境监测站对元谋县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所监测项目当日排放浓度(均值)为:氨氮 1.55mg/L、化学需氧量为 29.13 mg/L,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化学需氧量去除率为88.53%、氨氮去除率为94.43%。
元谋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