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环罚字[2019]05号
元谋海纳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FWBW75
法定代表人:马云华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钟山村镇东路下旺20号
元谋海纳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17日元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公司在运输石料和堆料场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遮盖、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现场扬尘较大,产生的粉尘已引起多次信访投诉。
以上违法事实,有环境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9年3月26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元罚告字[2019]05号;《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书》、元罚听字[2019]05号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6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罚告字[2019]05号;《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书》、罚听字[2019]05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违法排放污染物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2、对你(公司)设施、设备、物品、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1091010400018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