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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茂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

日期:2023年07月31日   作者:文嵘   来源:中共物茂乡委员会 物茂乡人民政府    点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护意识,珍爱生命安全。

一、各村委会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的思想,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个人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严格执行长江禁渔十年规定,禁止经营和加工国家明令禁止的陆生、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经营有毒有害、腐败变质的食品药品。

三、毒性中药材毒性大,误食将会危及生命,国家严禁集贸市场销售草乌、川乌、巴豆、马钱子、雪上一枝蒿等28种毒性中药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炮制、买卖、使用、添加、煮食毒性中药材。擅自邀约他人进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引发中毒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级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带头遵守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规定,杜绝烹调参与煮食添加毒性中药材食品。严禁采食、制售有毒、有害、来源不明野菜。严禁销售和食用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白酒。

五、我乡野生菌品种繁多,生长环境各异,所含毒素千差万别,各种菌子毒性不明,食用有毒野生菌后病死率高,风险极大。要坚持预防在先,坚决不采、不卖、不买、不食用有毒野生菌和不易辨识的野生菌,不食用混杂的野生菌。

六、任何餐饮店、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自办宴席、集体用餐活动严禁自采、购买、加工、供应食用野生菌和添加毒性中药材的食品,禁止加工食用四季豆、发芽马铃薯等有潜在风险的高危食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食品药品经营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强化对消毒剂、杀虫(鼠) 剂、甲醇和醛基燃料、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物品的管控,严格落实“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资料、明显标识”规定。

八、经营者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质量负有完全责任,要按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等建设规范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可靠的防蝇、防鼠、防虫、防尘设施,采取有效保洁措施,保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食品原料自查等制度,实现食品原料全程可追溯。

九、要诚信自律,规范食品药品经营行为。经营者出售食品药品时要主动提供合法有效购物凭证,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对有问题商品要无条件退货。

十、广大群众采购食品药品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说明书、感观性状。要到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安全等级较高的经营单位购买,并索要凭证;勿迷信非法专家、游医药贩等的偏方、秘方、虚假保证和宣传,合理使用抗生素,定期清理家庭预备的食品药品,过期食品药品坚决销毁。

十一、妥善保管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高危物品,对白酒等容易与其他物品混淆的食品药品,要明显标示,采取专人管理、上锁等防控措施严格管控,避免误食、误用,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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