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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田乡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的通告

日期:2025年09月01日   作者:杨云杰   来源:平田乡    点击:[]

为严格执行省州县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元谋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平田乡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规范通告如下:

一、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二、审批范围

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且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需进行审批;50亩(不含)以下的,签订流转合同后报所辖村委会和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三、审批条件

1.流转程序合法合规。土地经营权流转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土地用途及性质不变。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3.受让方资质要求。具有一定农业生产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有履行流转协议商定的资金保障能力;无坑农害农现象和安全生产风险。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审批程序

1.签订意向书。先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提出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3.审查审核。乡人民政府进行材料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

4.审批。乡人民政府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批并作出许可决定。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审批权限

1.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应用简易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所辖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备案。

2.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乡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3.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或者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批。

4.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或者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州(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按要求上报州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按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六、规范合同

1.先批后签。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批通过后,受让主体才可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限期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合同规范。乡人民政府向审批通过受让方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4.数量要求。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5.合同保管。乡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档案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七、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监督与举报

乡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流转土地使用情况。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8—8314000。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广大群众及企业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乡土地流转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平田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材料

                                                平田乡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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