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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结仇怨 人民调解止纠纷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作者:契 勇   来源:元谋县司法局    点击:[]

2024年10月12日,元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当事人李某某等人的代理律师报称谷某某等人在位于黄瓜园镇的黄瓜基地内进行打机井施工作业引起大量烟尘,李某某等人误以为是起火及时到现场查看后,发现谷某某等人系未经审批擅自打机井,遂进行口头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该案经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向元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该案中涉民事赔偿部分申请调解。

元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调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涉案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展开调查了解。经了解,该案发生时间已历时将近半年,虽前期有当地党委政府参与处置,但因双方当事人误会和积怨太深,无法达成谅解。经元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初步协商,双方同意调解,当事人谷某某一方坚持不要经济赔偿,要请司法机关追究李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审时度势,协同代理律师多次融合情、理、法的教育疏导,李某某等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悔意,并同意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作为赔偿。但谷某某等人一直心存芥蒂,不愿意接受赔偿。

2024年10月23日,元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释法说理,双方都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等人同意一次性赔偿谷某某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60000元。该赔偿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刑事和解。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在调解前熟悉案件事实和掌握当事人预期想法,融合法、理、情的统一,熟练运用法律精髓,结合公序良俗随时换位思考,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该案涉民事赔偿部分最终通过调解员运用熟练的调解技巧,将一起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隐患得以圆满的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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