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生猪养殖场(户):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目前无任何有效的疫苗及药物可预防和治疗,一旦发生扩散将对生猪养殖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并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生猪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主体,必须从自身做起,严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请广大生猪养殖场(户)主动做好如下工作:
一、养殖场(户)要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七项措施:
1、坚持自繁自养。规模养殖户对猪群实施封闭、全进全出饲养管理、空栏消毒制度。尽量不引或少引种,非引种猪(或仔猪)不可时,要严格遵守引种检疫、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至少30天),确认无病方可入群;出售生猪要主动报检。散养户不能自繁自养的,就近在本村或附近村子里面联系购买,或到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较好的规模养殖场联系购买,禁止到生猪集中交易的市场上购买生猪。
2、不购买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产品食用。禁止猪肉及其制品带入猪场,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洗肉水、烧烤废弃物等)饲喂生猪。
3、杜绝猪贩子到猪场、养猪户圈舍内查看生猪。猪场出售生猪时,可用场内的车将出售的生猪运到指定地点再转送到外来购买生猪的车辆上,场内的车、人不得与外来的车、人直接接触,车、人转回入场前彻底消毒。各村社充分发动群众监控好进村路口,禁止猪贩子和运猪车、卖肉车辆进入本村社,阻断外来车辆人员带入病毒的风险。各村社可探索成立生猪营销合作组织,负责联系本村生猪买卖业务,在村外建立生猪交易点,解决因猪贩子不得进村群众卖猪难的问题。
4、规模养猪场要自配兽医,不随意向外请兽医对饲养的生猪进行诊疗,猪场兽医不得到外面开展诊疗活动。
5、目前还没有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不准对生猪进行非洲猪瘟免疫。
6、做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按本场的消毒程序开展消毒工作,做好消毒药物使用、配制等相关记录。散养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好村组道路、村组内排水沟、垃圾堆放点、家庭人居环境、畜禽活动场所、畜禽圈舍及圈舍周边环境消毒。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病监测排查、检疫和监管工作;饲养过程中发现突发高热、不明原因流产、死亡等现象及时记录并及时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或农业农村局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随意屠宰和解剖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更不得随地乱丢乱扔,按规范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二、生猪养殖场(户)要履行非洲猪瘟防控“七要九必追五不补”主体责任
七要:一要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二要履行疫情报告制度;三要落实好消毒制度;四要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五要遵守检疫申报制度;六要遵守引种要求;七要建立养殖档案。
九必追:对发现以下行为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的;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匿毁灭调查证据、妨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八是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九是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场及生猪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五不补:一是调出或调入生猪不按规定主动报检的;二是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三是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四是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五是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给人,病毒在60℃ 20分钟,56℃ 70分钟可杀灭。非洲猪瘟可防、可控,防控依靠“生物安全”,重点要管好人,守住门,管住车,把住料、看好猪,关注周边猪只发病情况。希望广大生猪养殖场(户)立即行动起来,落实好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措施,防患于未然,为元谋县畜牧业生产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