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酒类产品经营者:
春节临近,消费活跃。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就酒类产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二、各酒吧、水吧、烧烤店、餐饮店、商场、超市、副食店等酒类产品销售网点,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严格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规定。
三、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广大群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到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酒,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类产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
特此告知!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普法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