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建敏、张国辅、张文发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劳动合同制员工王建敏,在手术室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024年10月30日02:02分左右,手术结束后在器械清洗间清洗手术器械时踩滑摔倒致右肩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组织开展2024年职工运动会,2024年11月25日19:50分左右,麻醉科工作人员张国辅在全民健身中心2号篮球场与神经科进行篮球比赛时,奔跑中跌倒导致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三、元谋县老城小学劳动合同制人员张文发,在波亨完小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11月2日11:10分左右,在围墙上修剪波亨完小垃圾池附近的树枝时,身体失衡跌落在地板上致双足跟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四、永平成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工金之俊,2024年11月5日14:10分,在龙川江大桥左幅1#墩12#节段抢修泵管时,右足被侧翻的泵管支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工张世荣,2024年10月26日16:4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二期)二标段5#楼二层楼进行混凝土剔打作业时,踩空摔到地板上致左手和肋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工李兰会,2024年11月7日11:0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二期二标段5号楼十二层用斗车转运砂时,被斗车压伤左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七、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工毕荣,2024年11月13日10:0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二期二标段6号楼21层楼用錾子进行混凝土剔打作业时,被錾子上打飞的铁屑扎伤胸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八、元马镇摩诃村社区社保员泰春宇,2024年9月22日早上在泰家湾村开展入户工作,11时左右到本村2户村民家中时感到身体不适,后到元马镇卫生院就诊,19:25分至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后转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救治无效于2024年9月23日3:50分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为工伤。
九、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王兴金,2024年10月24日12:30分到楚雄参加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2024年下半年征信合规例会暨重点工作推进会议,会议结束去禄丰市广通镇吃饭后,21:30分左右回到元谋县城居住地元马镇尚锦苑自购房。2024年10月25日15:00分,发现王兴金在家中死亡。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政策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十、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富民分处昆明西北收费站内保员田清德同志,2024年11月4日23:53分在收费站3楼306宿舍内突发疾病,于2024年11月5日01:40分抢救无效死亡。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政策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资福利股反映。通讯地址: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6908、0878—821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