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公共环境,保障全县社会安全、祥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凤凰湖公园、远达滨江公园、凤仪公园、元谋人广场等公园、广场;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加油站、变电站、液化气充装销售站、大型超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
(三)山林、车站、码头、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企业(店铺或单位)及周边;
(五)文物保护单位。
各相关部门应对上述区域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范提示工作。
二、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巡查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制止、劝阻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职,共同做好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家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予劝告和制止,劝告和制止无效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6166609,县应急局0878-8319100,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管局12315。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以上通告,树立安全文明、绿色健康的生活新理念,选择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欢度节日。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