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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持续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日期:2023年07月20日   作者:   来源:财政局    点击:[]

各用人单位、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的规定,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3〕16号)相关要求,现将楚雄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二、2023年继续教育安排

(一)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3〕35号》执行。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州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7.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9.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原则上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1.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具体要求为:继续教育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标准模板)报送至相应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批量导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导入的会计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完成学分登记。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做好培训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五)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1.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并配合州级财政部门做好参训学员信息上传。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招生、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培训机构对申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机构和人员,州、县市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或取消所涉及人员的学分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培训机构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继续教育各方责任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2.用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在继续教育范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3.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应符合《规定》要求,合法合规从事相关业务。

4.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充分认识继续教育重要性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要基础。由于会计制度的不断调整完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更新会计知识体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将继续教育作为自我提升与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继续教育义务。

2.用人单位要将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作为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深刻认识到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重视和支持,把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作为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切实加强单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督促。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及时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调转。请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9〕28号)“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完成信息采集与变更。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并完成学分登记。自行申报学分登记的,通过“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完成申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申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的,经查实将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时,应重点关注继续教育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为保障政策延续性,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东奥、爱尔信、高顿、正保会计网校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按时补学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省财政厅将统一登记学分。从2023年7月1日起,不再安排补学。

(四)为确保2023年楚雄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截至7月15日,楚雄州财政局通过公开征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方式,征集到了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冠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云南爱尔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继续教育机构,为楚雄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选择参考。具体如下:

机构(单位)名称

继续教育地址(网址)

培训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https://yunnan.dongao.cn/

官方客服

张连冬

400-627-5566

13071129763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https://jxjy.chinaacc.com/yunnansheng/

官方客服

马永新

4008104588

010-82318888

15711263650

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https://yunnanjxjy.gaodun.com

官方客服

400-999-9083-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https://accyunnan.ce.esnai.net

官方客服

王阳

4009005955

18701997399

北京冠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http://yn.ghwx.cn/

官方客服

罗红

400-880-6787

13811238982

云南爱尔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s://jxjy.aierxin.cn

线下培训地址:楚雄市鹿城南路2号新龙江广场4楼

爱尔信继续教育中心

线下教育

联系电话

400-676-5955

0878-3368699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六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学习的,在申请登记学分时,除提供学习学分等信息外,还需提供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请各用人单位、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联系电话

州财政局:0878-3122848

楚雄市财政局:0878-3121805

双柏县财政局:0878-7712007

牟定县财政局:0878-5223129

南华县财政局:0878-7221881

姚安县财政局:0878-5724503

大姚县财政局:0878-6222914

永仁县财政局:0878- 6719116

元谋县财政局:0878-8216423

武定县财政局:0878-8712909

禄丰市财政局:0878-4122029

楚雄州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上一条: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元谋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听证会的通告(第1号)
下一条:元谋县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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