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元谋税 税告〔2023〕2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经营地点
1
泉世福批发零售(元谋)经营部
91532328MA6PEKJM2P
康传薪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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