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元谋县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及《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元谋县实际,制定了《元谋县电子烟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全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均不得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二条 测量标准: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标准:测量起始点以经营场所出入口、学校出入口最近位置(门边至门边)为测量基准点;以申请人经营场所门前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道路护栏(隔离栏)、横穿街道(不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人车共用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斑马线)、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二)电子烟零售点与零售点间的测量标准:新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以《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的第八条规定为准。以申请人经营场所门前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道路护栏(隔离栏)、横穿街道(不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人车共用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斑马线)、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以两经营场所出入口最近位置(门边至门边)为测量基准点;零售点间距测量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签字认可。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四条 本标准由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