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的要求,自2021年4月15日起,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