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元谋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
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
根据《元谋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5-2030)》,县城规划区面积为11.9平方公里,县城建成区面积8.7平方公里。现将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具体范围东至东城社区门口、南至杨柳村元马加油站、西至凤凰山、北至能禹永兴果蔬博览城。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适时调整。
三、禁止使用时间
06:00-21:00 禁止国三排放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四、工作要求
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以上区域。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楚雄州生态环境元谋分局要会同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监督抽查工作。
五、行政处罚
对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元谋分局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