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各公园、广场、景区,包括但不限于凤凰湖公园、凤仪公园、远达滨江公园、元谋人广场、金马坊等;
(二)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加油站、变电站、液化气充装销售站、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安全保护单位;
(三)山林、车站、码头、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企业(店铺或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封闭式下水道、管网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上述区域规范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加强安全提示与宣传。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在具备安全条件的空旷场地,以正确、安全的方式进行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轨道交通、输变电及燃气设施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居民住宅楼的楼道、阳台、窗台、楼顶、停车场、地下空间等位置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走廊、楼梯、窗口等可能引发火灾或影响疏散的部位摆放、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公共秩序以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燃放;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成年人全程监护;因燃放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燃放行为负责,并主动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三、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依法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等部门应依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及时依法依规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
五、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生活方式。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人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举报电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6166609,县应急局0878-8319100,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管局12315。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树立安全、文明、绿色、健康的生活理念,选择喜庆音乐、鲜花等更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欢度佳节,共同维护安全、美好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元谋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