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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21号)

日期:2020年03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楚雄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和《元谋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11)规定,为充分调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形成疫情防控的强大合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现就鼓励举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内容经核查属于发生在元谋县辖区内违反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行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举报的情况对应对疫情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且经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查证属实。

二、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五、举报违反元谋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相关规定的,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应对疫情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视情况将给予1000—100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七、受理或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处理人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来电、来访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8—6081275;也可直接到元谋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县委党校院内)举报线索和提供情况。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元谋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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