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互动交流】—【纳税服务投诉】进行投诉。
2. 纳税人可拨打全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办税服务厅公示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3. 纳税人可将列明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的信函投递到办税服务厅设置的投诉箱或邮寄到被投诉人所属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12366纳税服务平台—工具—办税地图)
4. 纳税人可当面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八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