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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凤凰湖公园遛狗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1-08-20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昨天晚上我像往常一样去凤凰湖公园遛狗(金毛),没有看到任何的禁止携带宠物标志。但是昨晚被告知禁止携带宠物入内,后来就被驱赶走了。
回复人名称 cx_ymx
回复部门 元谋县政府办
回复时间 2021-08-20
回复内容 宗**同志:
你反映的“凤凰湖公园遛狗”相关问题已收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之规定,您到凤凰湖公园遛狗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条例。
第二,县城管局多次在美丽元谋公众号公开发布了《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户外刘全行为的通告》,该通告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县城凤凰湖公园、凤仪公园等景区公园内”。
综上所述,您携犬进入公园的行为受到劝阻及犬只被驱赶一事,属于合理合法处置方式。感谢你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遵守相关条例,文明出行。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