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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ymx-/2020-0810003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2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规〔2020〕3号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5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元政20203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225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元谋实际,对《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元政规〔2018〕1号)进行优化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走农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推进的路子,在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统筹规划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布局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区域,将产业发展规模预设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区间,确保在维护好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调整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医疗卫生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当地环境功能需求确需纳入禁养限养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7)《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2)《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楚政复[2012]53号)

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情况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5个

1)丙间水库饮用水水源禁养区。丙间水库一级保护区划定面积为3.498km²。

2)麻柳水库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麻柳水库一级保护区划定面积2.938km²。

3)挨小河水库饮用水水源禁养区。挨小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划定面积为0.725km²。

4)猛连水库饮用水水源禁养区。猛连水库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928km²。

5)弯腰树水库饮用水水源禁养区。弯腰树水库一级保护区划定面积为0.167km²。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4个

1)物茂土林核心区划和缓冲区列入禁养区,面积0.983km22)班果土林核心区划和缓冲区列入禁养区,面积6.809 km2

3)浪巴铺土林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列入禁养区,面积14.689km2

4)元谋人遗址文物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列入禁养区面积0.632km2

4.风景名胜区禁养区1个

元谋风景名胜区金沙江片区核心区划为禁养区,面积38.049km2

5.城镇居民区禁养区10个

元谋县城镇区域禁养区主要有元马镇、黄瓜园镇、羊街镇、老城乡、平田乡、新华乡、物茂乡、江边乡、姜驿乡、凉山乡城镇规划边界范围内建设规划用地边界范围,城镇规划禁养区面积17.864km2

6.西部旅游片区(元谋人世界公园)规划区范围划入禁养区,面积3.677km2。

(二)限养区

1.河流限养区2个

元谋县涉及到的河流主要为金沙江、金沙江-龙川江2条河流,限养区划定范围为河岸线外延500m范围内。

金沙江:河岸线外延500m,限养区范围 46.864km2

金沙江-龙川江:河岸线外延500m,限养区范围74.237km2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养区6个

1)丙间水库饮用水水源限养区。丙间水库二级保护区面积为8.285km²。

2)麻柳水库饮用水水源限养区。麻柳水库二级保护区面积为4.423km²。

3)挨小河水库饮用水水源限养区。挨小河水库二级保护区面积为5.575km²。

4)弯腰树水库二级保护区限养区面积为2.377km²。

5)河尾水库二级保护区限养区面积为13.641km2

6)猛连水库二级保护区限养区面积为2.782km2

3.移民安置点规划区限养殖区4个

1)瓦渣箐移民安置点规划区范围,划定面积0.27km2

2)甘塘移民安置点规划区范围,划定面积0.21km2

3)启宪移民安置点规划区范围,划定面积0.314km2

4)黄瓜园镇朱布、海洛、大那别、小那别搬迁安置点范围,划定面积0.083km2。

4.元谋风景名胜区限养区1个

元谋风景名胜区金沙江片区限养区范围,划定面积87.505km2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四)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情况统计

元谋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居民区等各类禁养区之间有相互重合部分,禁养区总面积计算时不重复计算重合部分,禁养区总面积为91.959km²,限养区总面积246.566km²。

元谋县畜禽禁养区类型与面积统计表

名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km2

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km2

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面积(km2

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km2

西部旅游片区禁养区面积(km2

合计(km2

元谋县

9.256

23.113

38.049

17.864

3.677

91.959

元谋县畜禽限养区类型与面积统计表

名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养区面积(km2

移民安置点限养区面积 (km2

风景名胜区限养区面积(km2

河流限养区面积(km2

合计(km2

元谋县

37.083

0.877

87.505

121.101

246.566

五、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管理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由乡镇政府依法责令完成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管理

1.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不再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由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责令限期治理,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责令关闭或搬迁。

2.禁止向非饮用水水体和非江河源头、重要河流湖库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养殖污水无害化处理后利用于灌溉的,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3.积极引导和支持在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逐步搬迁至适养区养殖,按照畜禽标准化养殖要求建设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4.如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变化或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管理

1.适养区内要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原则,根据养殖粪污土地消纳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情况,合理控制养殖总量,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

2.适养区内现有存在环境问题的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确保粪污不外排。

3.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实施雨污分流、干清粪、粪便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且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四)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适时作出调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禁养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目标的工作局面;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等,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切实抓好禁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三)强化成果运用。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配套完善废弃物处置设施、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

(四)严格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元政规〔2018〕1号)相关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解读《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

 

 

 

 

 



18.(2020.2.25 )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0.2.25 元政规〔2020〕3号.docx
18.(2020.2.25 )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0.2.25 元政规〔2020〕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