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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513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9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3月28日向社会公布,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元谋土林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2023年修订了《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13日向社会公布,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为便于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元谋反馈意见交办清单。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扛起政治责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把做好《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作为检验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抓好反馈问题的整改,确保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二、修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可以进一步理顺元谋土林的管理体制,明确权责。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土林的现状,制定更具操作性、针对性的措施,更有利于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元谋土林。

三是将元谋土林的保护与有序开发利用相结合,避免元谋土林的肆意破坏和资源浪费,有利于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四是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通过发展依靠群众,发展让群众从中受益,同时,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切实担负起管理的职责。

三、修订《实施细则》的依据

修订《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元谋土林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27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四、修订《实施细则》的原则

(一)科学民主立法。在《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二)突出问题导向。《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元谋土林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矛盾,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三)注重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中对当前法律法规不够具体、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领域以及现实存在的难点,尽可能地抓住主要矛盾,理清职责,增强可操作性。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原《实施细则》共有五章十三条。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共有十三条。

一是对文本的结构做了调整。原《实施细则》分作五个章节、共十三条,本次修订未采用章节来区分表述。二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因与《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内容重复,将原《实施细则》的第三条中第一至第五款删减,第四条中第四、第五、第七至第十三款删减,将原《实施细则》中无上位法的第五条以及第六条进行删减。三是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修订。对原《实施细则》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订;将原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为第三条;将原来的第七、第八、第九条调整为现在的第四、第五、第六条;将原来的第十条调整为现在的第七条,并进行补充增加;将原来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现在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四是补充增加了相关条款。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补充增加了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内容。

主要修订补充完善的条款如下:

1.“第七条”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和《元谋县土林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27年)》确定的土林保护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开发利用元谋土林资源的,应当缴纳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景区每年门票收入征收,应缴费额=门票收入×费率。具体标准为:年门票收入1000万元以内的(含1000万元)按照12%缴纳;年门票收入1000—1500万元之间的(含1500万元)按照10%缴纳;年门票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按照8%缴纳。

2.“第八条”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应当建立健全缴费单位和个人的档案资料,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每年1月31日前收取上一年度的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首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测算征收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纳入县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第九条”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由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收取的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专项用于元谋土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具体用于下列方面:(一)编制和修订元谋土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规划,规划区内开展调查、监测和科研、界标、宣传、管护、生态修复等。(二)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周边可能影响元谋土林资源保护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急抢险工程措施。(三)根据辖区群众意愿需要解决的符合元谋土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的其它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区内其他保护性设施设备等。

4.“第十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企业有计划,按时序、投资开发土林。

原文: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