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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2019年森林防火命令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218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2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发〔2019〕2号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28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1日至次年630日。201921起至531为我县高火险期,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边缘2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香、烧纸、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牧草地、烧荒、烧炭、烧秸秆、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全县境内严禁燃放孔明灯。

四、做好对儿童的教育和对聋、哑、痴、憨、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工作,严防玩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民族、民间、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逐级申报,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元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0878—8215711

凡违反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1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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