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乡低保家庭对象:
根据云南省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好各城乡低保家庭对象在领取城乡低保待遇期间的权益,避免因违规领取城乡低保待遇给日常生活带来的影响,特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要定期(月、季度、半年、一年)到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申报家庭人员信息、家庭收入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若不及时定期申报,低保待遇会被取消。
二、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非共同生活有赡抚扶养义务人员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要及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报告。
三、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享受低保的人员有死亡、外嫁、失踪、服刑、服兵役、出家宗教人员的要及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报告。
四、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购买多套房产(商品房、商业用房、其他用房),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身份证名下有注册登记公司、企业信息并有经济效益,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上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倍 (含)的要及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报告。
五、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号有变动的要及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报告。
若以上告知事项不能及时履行,可能会出现退缴低保金或被处罚领取3倍低保金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