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禁渔期 |
发言人账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0-09-21 |
性别 | 男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十年禁渔期内,能否在龙川江等支流休闲垂钓 |
回复人名称 | cx_ymx |
回复部门 | 元谋县政府办 |
回复时间 | 2020-09-22 |
回复内容 |
刘先生:您好,您通过元谋县人民政府网站留言询问“关于禁渔期 ”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意见回复如下: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金沙江及主要支流(元谋段)实施禁捕相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一)金沙江干流(元谋段),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二)龙川江干流(元谋段)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三)猛岗河、蜻蛉河、永定河干流(元谋段),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为春季禁渔期,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 二、禁捕内容 (一)禁止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捞所有鱼类和水生动物; (二)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捕区域和禁捕期捕捞的渔获物; (三)常年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绝户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 三、执法监督管理 (一)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或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需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二)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巡查监管责任,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巡查检查、监督管理和法规宣传。县农业农村、水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执行。 举报电话:0878—8211779、0878—8212122 元谋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